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计划财务处关于转发宁波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的通知

发布日期:2022-11-01   来源:计划财务处   点击量:

各位教职工:

《宁波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的通知》(甬财行[2022]1100)(下称新文件)现已发布,原《宁波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的通知》(甬财政发[2019]393号文件(下称老文件)同时废止。两者相比主要有以下几点变化:

变化一:综合定额标准变化

老文件:

培训类别

住宿费

伙食费

其他费用

合计

一类培训

220

130

100

450

二类培训

180

120

100

400

新文件:

培训类别

住宿费

伙食费

场地、资料、交通费

其他费用

合计

一类培训

400

150

70

30

650

二类培训

340

130

50

30

550

变化二:控制标准变化

老文件:

5天以内(含)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;5天以上的培训,所有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%控制。

新文件:

30天以内(含30天)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;超过30天的培训,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%控制。

变化三:授课老师住宿费列支标准变化

老文件:

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市级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,住宿费、伙食费按照本办法执行,原则上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,列报培训费支出。

新文件:

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、住宿费按照市级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,伙食费按照本规定标准执行,原则上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。

变化四:工作人员数量比例变化

老文件:

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总数的5%以内,最多不超过10人。

新文件:

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总数的10%以内,最多不超过10人。

详见附件,请知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