宁波理工财[2004]28号
各系、各部门,直属各单位:
经学院研究决定,现将《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学生学杂费管理规定》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二〇〇四年三月二十五日
主题词:学校 学杂费 规定 通知
抄送:宁波市教育局。
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办公室 2004年3月25日印发
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学生学杂费管理规定
我院是按民办机制运行、办学成本收费的全民事业性质的本科院校,学生学杂费收入是我院的主要经费来源,属国家财政性资金。根据《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》(浙教计[2002]189号文)、《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全面落实国家高等教育收费政策的若干意见》(浙教计[2002]246号文)及《关于印发< 浙江大学学生学杂费管理的规定>的通知》(浙大发计[2003]3号文)等有关精神,结合学院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一、本规定指的学生是指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和研究生。学杂费是指学费、教材费等。
二、学生需预缴的学杂费,应在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足额缴付,学生凭收款收据报到注册。
三、因学籍处理而编入下一年级的学生,其学杂费按所编入年级同类学生的收费标准收取。
四、对已缴清当年学费,因退学、开除或者转学、出国等要求退费的学生,必须凭缴费收据办理退费。如在入学第一个月内发生的,可全额退还按学年收取的学费;第二学期开学三周后发生的,不退已缴的学费;其余时间发生的,可退按学年收取的一半学费。
五、对缴清当年学费,由于各种原因被批准休学的学生,休学时不办理退费。复学时,凭教务管理部门的书面证明,办理相关手续。
1、在学年第一学期办理休学手续,以后复学到下一年级的,复学时免缴当年学费,但要补缴原所在年级与复学所在年级的缴费差额。
2、在学年第二学期办理休学手续,以后复学到学年第一学期的,按复学所在年级的标准全额缴纳当年学费;复学到学年第二学期的,按复学所在年级的标准缴纳一学期的学费。
3、休学期满不能复学而取消学籍的学生,退费办法参照第四条。
六、经济特别困难,但品学兼优的学生,可通过国家助学贷款等途径筹措学杂费。
七、对无正当理由故意或恶意拖欠学杂费的学生,学院作如下处理:
1、停发奖学金和勤工助学等一切费用。
2、取消评定各类奖学金及各类荣誉称号的资格。
3、不得参与相关的教学和科研活动;不出具其考试成绩的证明;必要时,劝其退学。
4、不予办理离校手续。
八、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