宁波理工财[2004]104号
各分院,各部门,直属各单位:
经学院研究决定,现将《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》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二〇〇四年八月二十七日
主题词:学分制 收费 办法 通知
抄送:省教育厅,省物价局,市教育局,市物价局,浙江大
学,学院纪委,各党总支,党委各部门,工会、团委。
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办公室 2004年8月27日印发
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
为深化教学改革,我院从2004—2005学年起对学分制教学管理作了进一步的细化。根据宁波理工教[2004]99号《关于印发〈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学分制暂行规定(修订)的通知〉》、浙价费备[2004]38号文(浙江省物价局对我院关于实施按学分收费的请示的批复)的规定和我院实际情况,经研究,特制定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。
一、学费分专业注册学费和选课学分学费两部分计收。
二、选课学分学费按学分计算,三本专业每学分150元,二本专业每学分75元。专业注册学费按学年计算,具体标准为:艺术设计、建筑学专业12000元,中美联合培养班19000元;其它三本专业注册费,2001级、2002级、2003级为9000元,2004级为10000元;二本专业注册学费为每学年1800元。
三、收费方式采用预收制,即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按学年制的学费标准预收。当学年结束时,计算出每生的专业注册学费和选课学分学费的总额。如超过预收学费额的,不足部分在下一学年预收学费时一并收取;未到预收额的,多余部份退还学生。
四、四年制学生学分学费按160学分计,五学制学生最低学分学费按200学分计。某些专业学院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超出此标准的,超出部分免收学分学费。
五、学生在教学计划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以外加修、跨专业选修、重修课程学分的,均计收学分学费。
六、在校期间转专业的学生,如转入专业的注册费与原专业不一致,在学年的第一学期发生的,按转入专业的注册费收取;第二学期发生的,按转入、转出专业的标准,分别各收取一半专业注册费。
七、学生提前一年修满学分毕业的,少收一年专业注册费,提前一学期毕业的,减半收取专业注册费。
八、退学、开除、转学、出国等的学生,如在学年第一学期一个月内发生的,全额退回当年专业注册费,超过一个月的退还一半;第二学期发生的,不予退还。
九、在每学期开学后第4周,确定学生最终所选修的课程学分后,即作为学分学费的收取依据,收费后,不予退费。
十、学生可在网上查询缴费情况。
十一、未在学年的第一学期期中前缴纳学费的,不能参加期中考试。拖欠一学年学费的,不能再继续选课。
十二、学生在毕业离校前应缴清所有学费,未缴清学费的,不予提供学习成绩证明和办理离校手续。
十三、本办法从2004—2005学年开始试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