浙财教〔2010〕382号
各市、县(市、区)财政局、科技局(宁波不发),省级有关单位:
为进一步加强省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费管理,规范经费使用,提高使用绩效,根据财政部、科技部、国家发改委《关于印发〈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〉的通知》(财教〔2009〕218号)和省财政厅、省科技厅《关于印发〈浙江省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〉的通知》等有关规定,特制订《浙江省省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》。现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,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。
附件:浙江省省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
浙江省财政厅
浙江省科技厅
二○一○年十二月二十八日